作者介绍:杨冬权 全国政协委员、国家档案局原局长、中央档案馆原馆长
具体修改建议为:
一、把第三百二十九条“抢夺、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,修改为“抢夺、窃取、擅自或故意销毁及删除国家所有的档案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;
二、把第三百二十九条“违反档案法的规定,擅自出卖、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,修改为“违反档案法的有关规定,擅自出卖、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,涂改、伪造档案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;
三、在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节下,增加以下一节:“故意编造、出具、使用虚假档案,或者非法获取、使用、公布及允许他人使用、公布不应公开的档案,或者因失职造成大量档案损毁、丢失,或者擅自从档案中增减材料,或者携运、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印件出境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;
四、相应地把第六章第四节提名“妨害文物管理罪”修改为“妨害档案文物管理罪”;
五、把第二百八十条“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”,修改为“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公文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”。
摘自《中国档案》2016年第4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