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经贸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为优化档案库存结构,方便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料,保证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学校档案馆(室)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,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按照先个人初鉴、再集体审查的程序,对需要变更密级、销毁、延长保管期限和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。经过鉴定的案卷需编造清册、登记存毁结果。
二、对正在整理归档的材料,要用全面的、历史的、发展的观点鉴定材料的价值,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,有异议的由鉴定小组裁定。
三、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。
四、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作出是否销毁或延长保管的决定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。
五、对已到开放期限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。
六、销毁档案须填写清单、注明鉴定时间和参加鉴定的人员,并送上级部门指定的造纸厂进行销毁。销毁时,由学校档案馆(室)和文件形成部门共同派人(2人以上)负责押送和现场监销。销毁后,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注明销毁日期。销毁清册交档案馆(室)永久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