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经贸大学档案保管制度
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便于档案的开发利用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移交目录、归档文件目录、案卷目录登记簿等帐册,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并做好记录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二、接收档案时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,及时做好档案的分类、编目、录入等整理工作。
三、各类档案入库时,应认真清点,检查账、物是否相符。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、不同载体及保管期限和排架要求,依照档号有序排列。
四、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库房,不得随意涂改乱画,不得私自摘抄复印。
五、调阅档案要按规定审批、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。档案调阅完毕,必须及时入库、上架,上架时要仔细核对档案柜标识与档号是否一致,避免排列错误。借出档案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登记,归还时当面清点无误,及时核销上架,做到账物相符。
六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,如发现有褪色、破损和变质的档案,要及时采取措施,进行修补和复制,并做好记录和统计。
七、对已到期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,按鉴定销毁制度办理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员不得自行销毁档案。
八、如遇档案遗失或损坏,直接责任人或保管人需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。未经批准,保管人员不得将有关案卷、目录擅自注销。
九、档案工作人员在调离或退休时,应办理完档案交接手续后再离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