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经贸大学档案馆(室)档案查(借)阅制度
为加强档案管理,进一步规范档案查(借)阅工作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,经办人需持有效证件,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档案查阅审批表》,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,方可办理。
(一)查阅本部门档案,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,方可查阅。
(二)跨部门查阅档案,须经本部门和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,方可查阅。
(三)查阅学校党委全委会、党委常委会、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(纪要)的,需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同意,报校党委书记审批方可查阅;查阅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(纪要)的,需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同意,报校长审批方可查阅。上述档案材料的复制、摘录件要登记编号,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,用后收回,交由档案馆(室)统一销毁。使用期间如发生泄密问题,后果由使用者负责。
(四)纪检、监察等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相关档案的,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,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查阅。
二、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,申请查阅学校有关档案的,经办人需凭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,经档案馆(室)审核,报相关校领导批准,方可查阅。
三、个人因利用需要,申请查阅学籍档案的,须凭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(学位证)原件及复印件方可查阅。委托他人办理的,受托人须持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,并提供当事人身份证、毕业证(学位证)原件及复印件,方可查阅。
四、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。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,经办人须凭本人身份证,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档案借阅审批表》,报相关校领导批准,方可借出。借期一般不超过7天。
五、档案利用者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、保密和完整。查(借)阅档案时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污损、撕页、增删和遗失,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六、档案馆(室)严格执行查(借)阅档案审批、登记、催还等相关规定。指定专人负责,定期核查,发现未归还的档案,要及时催还,并做好记录。归还档案时应清点数目,查看档案状态,防止档案出现损坏、丢失等情况。
七、如遇其他情况,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。
附件:1.河北经贸大学档案查阅审批表
2.河北经贸大学档案借阅审批表
附件1
河北经贸大学档案查阅审批表
查阅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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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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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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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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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人 所在单 位意见 |
负责人签字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归档单位 意 见 |
负责人签字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查阅档案卷号: |
档案馆(室) 经办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附件2
河北经贸大学档案借阅审批表
借阅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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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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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 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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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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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还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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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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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人 所在单 位意见 |
负责人签字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归档单位 意 见 |
负责人签字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档案馆(室)意 见: 负责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意见: 签字: 年 月 日 |
借阅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档案馆(室)经办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归还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档案馆(室)经办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借阅档案卷 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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归还案卷状 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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