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经贸大学档案馆(室)档案查(借)阅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6-07-27 点击数:

为加强档案管理,进一步规范档案查(借)阅工作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,经办人需持有效证件,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档案查阅审批表》,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,方可办理。

(一)查阅本部门档案,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,方可查阅。

(二)跨部门查阅档案,须经本部门和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,方可查阅。

(三)查阅学校党委全委会、党委常委会、党政联席会议记录(纪要)的,需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同意,报校党委书记审批方可查阅;查阅校长办公会议记录(纪要)的,需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同意,报校长审批方可查阅。上述档案材料的复制、摘录件要登记编号,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,用后收回,交由档案馆(室)统一销毁。使用期间如发生泄密问题,后果由使用者负责。

(四)纪检、监察等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相关档案的,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,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查阅。

二、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,申请查阅学校有关档案的,经办人需凭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,经档案馆(室)审核,报相关校领导批准,方可查阅。

三、个人因利用需要,申请查阅学籍档案的,须凭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(学位证)原件及复印件方可查阅。委托他人办理的,受托人须持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,并提供当事人身份证、毕业证(学位证)原件及复印件,方可查阅。

四、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。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,经办人须凭本人身份证,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档案借阅审批表》,报相关校领导批准,方可借出。借期一般不超过7天。

五、档案利用者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、保密和完整。查(借)阅档案时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污损、撕页、增删和遗失,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六、档案馆(室)严格执行查(借)阅档案审批、登记、催还等相关规定。指定专人负责,定期核查,发现未归还的档案,要及时催还,并做好记录。归还档案时应清点数目,查看档案状态,防止档案出现损坏、丢失等情况。

七、如遇其他情况,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。

附件:1.河北经贸大学档案查阅审批表

2.河北经贸大学档案借阅审批表




附件1

河北经贸大学档案查阅审批表

查阅人


查阅时间


工作单位


联系电话


查阅事由


查阅人

所在单

位意见





负责人签字:

(公章)

年   月   日

归档单位

意 见





负责人签字:

(公章)

年   月   日

查阅档案卷号:




档案馆(室)

经办人签字:


年   月   日




附件2  

河北经贸大学档案借阅审批表

借阅人


工作单位


联系

电话


借阅时间


预还时间


借阅事由


借阅人

所在单

位意见




负责人签字: (公章)

       年  日

归档单位

意 见




负责人签字: (公章)

年   月   日


档案馆(室)意 见:

负责人签字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年   月   日


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意见:

签字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年   月   日


借阅人签字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年  月  日


档案馆(室)经办人签字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年   月   日


归还人签字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年  月  日


档案馆(室)经办人签字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年   月   日

借阅档案卷 号


归还案卷状 况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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