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经贸大学档案安全保密制度​

作者: 时间:2026-07-27 点击数:

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河北经贸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,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,忠于职守,增强安全保密观念,认真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。

二、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档案接收、查阅、借阅、归还验收、注销登记等手续,不得随意简化手续和扩大借阅范围。不能及时归档的材料,必须制定措施,确保安全。接待借阅、查阅档案人员一律在阅档室进行。

三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、复制档案,不得传播涉密档案内容。严禁将涉密档案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布。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谈论涉密档案内容。

四、未经批准,借阅、查阅档案人员不得将档案带出阅档室。借阅人对借出档案的安全负完全责任,应按时归还档案,不得将档案带入公共场所,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,不得拆卷、增删、涂改、损毁、转借和丢失。

五、凡涉密档案,实行单独存放,专人管理,非相关人员不得接触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涉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。

六、库房是存放档案的重要场所,实行专人管理。未经批准,非库房管理人员严禁入内。

七、存放数字化档案的服务器不得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。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不得存储、处理、发送涉密档案信息。

八、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高温、防光、防水、防污染的“十防”工作。档案馆(室)严禁吸烟、严禁带入火种或放置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。

九、凡需销毁超过保管期的档案,必须严格按《河北经贸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》处理。

十、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安全事故和失密、泄密事件的,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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